建筑施工企业清欠工作安排(施工企业清收清欠工作)
南京市建筑业施工企业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
1、按规定退还保障金后,施工企业拖欠民工工资的,该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标准补足缴存;因拖欠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该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补足缴存。总承包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对分包施工企业用工及工资支付的管理,实施分包时,应当查验分包企业缴存保障金证明。
2、二)专业承包一级企业60万元,专业承包二级企业40万元,专业承包三级企业20万元;(三)劳务分包企业20万元。施工企业因拖欠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应当按规定标准的2倍缴存。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升级的,应当在升级后3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标准补足缴存。
3、按照建筑业企业信用程度,保证金交纳实行差别化管理。建筑业企业在市、县(市)行政区域内交纳保证金连续满3年,且没有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退还不少于交纳保证金的80%。退还保证金时,应当将利息一并退还。建筑业企业一旦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应当按规定标准的2倍交纳保证金。
4、年5月1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正式施行以来,南京市住建委按月对在建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资代发和现场考勤管理落实情况开展随机抽查,已分4批对未落实该条例的90个项目予以通报。
5、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支付方式可由企业结合建筑行业特点在内部工资支付办法中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第五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农民进城务工,全面落实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同工同酬,依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障权益。
如何建立健全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
一,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全面落实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督促各类企业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二,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督促各类企业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会议强调要建立防止拖欠账款的长效机制,对剩余的无分歧欠款制定清偿计划,并挂牌督办欠款额度较大的拖欠主体。 会议决定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立清欠与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协调联动机制,优先清偿政府投资项目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法律分析:一是应建立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长效机制。要在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集中办理月”活动的基础上,建立长效解决机制,开通农民工讨薪“直通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做到快立、快审、快结,尽量减少不必要的诉讼环节,减少农民工当事人的诉累。
关于根治拖欠农民工资的整治方案和措施如下: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着力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依法惩处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完善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构建我镇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
建立长效机制,加强日常治理和开展专项检查相结合。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预防、协商和调解 引导用人单位与农民工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作用,加强调解与仲裁、诉讼衔接,妥善调处拖欠农民工工资重大集体劳动争议。
不按时支付建筑业农民工工资如何处理?
1、可以直接申请仲裁。首先,要确认和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的事实。其次,确认劳动关系后,可以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补发工资。第三,单位应当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否则应当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作为代通金。
2、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处理办法: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农民工的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代替。
3、建筑施工企业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能提供证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并责令建筑施工企业限期支付。
4、以全国劳动监察部门每年都要解决大量欠薪问题而言,不妨尝试逐渐把关口前移,从查处各企业尤其是建筑企业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入手,不断夯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制度基础,从而逐步形成“月薪制”等所有积极的制度在农民工群体的良性发展。
5、年5月1日起不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应付工资清偿责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第十七条规定: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农民工已经付出劳动而未获得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6、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囘讼。
如何做好从源头管控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的发生
各建设主管部门应核查承建商是否为中标单位,借资质挂靠,中标单位必须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严禁违法层层转包、分包;承建商必须与所有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每月必须以货币形式发放到农民工手中,严禁小包工头代领、代发工资;每月工资发放花名册必须报建设局、劳动监察大队备案,否则,发生欠款由总承包单位负总责。
在这种层层分包的情况下会出现工资无法直接向实际操作的一线劳动者落实,且农民工工资则必须等到“包工头”与承包单位结算工程款后才能发放,工程建设劳务分包过多,造成支付环节及利润分配次数较多,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
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农民工往往认识包工头,经常跟随他们外出做活,他们不签订劳动合同,只是与包工头达成口头协议,若发生欠薪,农民工不知道采用法律途径解决,常常采取跳楼、堵门等极端方式,结果自己触犯法律,后悔莫及。
发布时间: 2024-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