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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新闻

建筑施工企业工资管理(施工企业薪酬管理办法)

 

如何做好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

实行农民工工资个人帐户管理,施工企业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合同,并到专用预储帐户开户银行为每一名农民工办理个人工资帐户。签订代发工资协议,每月由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对新招聘的农民工,施工企业应当以其报到之日作为起薪日期。

建立农民工工资纠纷应急预案。组织项目部妥善处理工资纠纷,负责农民工上访的接待、处理工作。对闹访、群体上访事件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做出果断处理,并上报公司分包队伍管理领导小组和主要领导。整理、宣传和推广农民工管理的先进经验。

第一条 为根治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工人工资分账管理制度

1、法律分析:分账管理,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将建设项目的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与其他款项实行分开银行账户管理,在当地中国建设银行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户”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工人工资支付专户”可以为临时户、专用户等人民银行规定的单位结算账户,其开立与使用应符合人民银行相关规定。

2、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务、林业园林等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监督实施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制度,可以依法委托相关机构承担具体管理工作。建设单位负责监督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工人工资支付情况,协调建设项目的工人工资支付事宜。

3、农民工五项制度是: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分账管理制度、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总包代发工资制度、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

4、国务院办公厅、省办公厅相继印发出台了《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对“两制”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和细化措施。在建筑工地推广劳务工实名制和分账制管理,以“管人”为核心、以工人工资分账管理为抓手。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包括哪些内容

1、实名制管理实现全覆盖,花名册(农民工住址、电话、工种、进场时间、退场时间、工资银行卡信息齐全,花名册按月进行更新保存)、考勤表、工资发放单等要素齐全。

2、法律依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本办法所指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3、人工费用是指建设单位向总包单位专用账户拨付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款。

4、企业需编制工资支付表,详细记录支付情况,保存至少两年以备查。总承包企业需监督劳务分包企业的工资支付。在工程款未结清导致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情况下,业主或总承包企业需先行垫付。若企业因工程款被拖欠而欠薪,追回款项应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5、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法律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等情况。

6、本市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协助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根治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实行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制度,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印发的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核缴保证金,缴纳凭证作为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建立劳动用工领域信用评价体系,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动态监管,定期公示。

本市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协助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适应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 劳动关系 的农民工。

全面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全面落实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督促各类企业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建筑施工企业如何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

1、对未按要求划拨农民工工资的工程项目,其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因欠薪而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二是对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控。所有非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动工前,必须先到人社部门办理工资保证金缴纳手续,签订不欠薪承诺书,然后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才可发放施工许可证。

2、第一条 为根治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3、提高农民工的法律维权意识。加强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广大农民朋友的法律法规保护意识,有关部门应设立农民工工资清欠举报电话,一旦发现有工程款拖欠的,农民朋友能及时向政府反映。

4、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未履行付款义务,施工企业可以再次发函要求发包人赔偿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等损失,并告知其相应顺延工期。如果施工企业履行了合法的程序,那么就可以避免因为工程款拖欠后,陷入既要避免垫资施工损失又怕耽误工资导致业主索赔的两难境地。工程垫资应当做好约定确保合法化。

5、为预防工程款拖欠,《意见》还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维度予以规制:在事前健全资金保障,要求建设单位确保建设资金落实到位;在事中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引入经济手段保障工程款支付;在事后对恶意拖延结算、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合约意识差的有关主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6、配合劳动监察部门加强工资发放情况监管,对发生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予以预警处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改,并视情节依法予以处罚、通报。房地产开发项目存在拖欠工程款的,其预售监管资金不予返还,优先偿付工程款;预售监管资金不足以支付工程款的,应取消其预售许可。


发布时间: 2024-07-13